盤錦費礦物油的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1、 廢潤滑油的再生利用應符合GB 17145 中的有關規定。
2、廢礦物油不應用做建筑脫模油。
3、不應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4、廢礦物油利用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燒處置和填埋處置,應根據含油率、
粘度、傾點(凝點)、閃點、色度等指標合理選擇利用和處置方式。
5、 廢礦物油的再生利用宜采用沉降、過濾、蒸餾、精制和催化裂解工藝,可根據廢礦
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產品質量要求進行工藝選擇。
6、 廢礦物油再生利用產品應進行主要指標的檢測,確保再生產品質量。
7、 廢礦物油進行焚燒處置,鼓勵進行熱能綜合利用。
8、無法再生利用或焚燒處置的廢礦物油及廢礦物油焚燒殘余物應進行安 全處置。
原油和天然氣開采
1 含油率大于5%的含油污泥、油泥沙應進行再生利用。
2 油泥沙經油沙分離后含油率應小于2%。
3 含油巖屑經油屑分離后含油率應小于5%,分離后的巖屑宜采用焚燒處置。
精煉石油產品制造
1 精煉石油產品制造產生的含油浮渣、含油污泥、油渣及其他含油沉積物等應進行資源回收利用。
2 精煉石油產品制造、廢礦物油再生利用產生的含油(油脂)白土宜使用蒸汽提取或焙燒分餾處理。經過焙燒分餾處理后,白土及鍋爐灰經鑒別后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可用作建筑材料。
3、 機械切削、珩磨、研磨、打磨等過程中產生的含油金屬屑宜進行油屑分離處理,分離后
的廢礦物油宜進行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