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廢油回收有哪些規定
本標準由《廢機油回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制定。根據本標準的規定,本標準未規定潤滑油回收、儲存、去除處理方法和設施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第二條本標準所稱廢潤滑油,是指根據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公告的廢潤滑油。第三條廢潤滑油的回收、儲存和清除,不得混入有害物質、重金屬、溶劑等非廢潤滑油。第四條廢潤滑油的回收、儲存和清除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廢油回收運輸時,車輛機械應設置防雨措施,避免溢出、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和人體健康損害。
2、廢油回收儲存場所、容器、設施經常保持清潔完整,無溢出、泄漏、惡臭、污染地面、積水等。
3、廢油回收應儲存在有排水和污染物攔截設施的不透水地面上。
4、儲運廠(場)區周圍設置圍欄,設置儲運區,儲存在儲運桶或儲運域,標明其類型和名稱,抽油區域應在地面用黃線標注。
5、潤滑油廢棄后儲存在儲罐中時,儲存在地塊中的高度不得超過3米。相鄰堆棧的高度不得超過1.5米。地塊的儲存寬度和長度不得超過20米。每個區域之間有一個超過1米的通道。此外,還應采取繩索捆扎、護網、攔樁、堵墻等必要措施,防止儲罐掉落、倒塌、倒塌。
6、儲罐內廢潤滑油儲存時,儲罐配備液位高度指示設備;儲罐和生產線設備具有防腐措施和功能。7、廢潤滑油儲存在儲油罐中。露天儲存者需要防雨設施。室內儲存時,儲存環境應保持通風。
8、嚴禁在6米范圍內存放煙花,不得存放任何可燃物質。此外,還應設置嚴禁煙花的標志。
9、保持儲存區通道暢通,不干擾安 全出口、消防安 全設備及電氣開關等。
10、運輸車輛機械應安裝應急滅火設備。儲存廠(現場)區應安裝消防安 全設備、防雷設備或接地設備,并定期檢查。
11、其他被指定為中 央主管機關的人。
第五條廢潤滑油的處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第 一,廢潤滑油應當采用精煉油或者能源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理。油精處理人員配備油精設備;能源利用處理配備熱處理設備。二、處理工作在周圍有圍墻的工廠(場)區進行。
廢油桶是危險廢物。
一些企業和個人在使用油和硫酸后隨意處理廢油桶和硫酸桶。事實上,廢硫酸罐和油箱的回收也需要有資質的部門來操作。隨著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危險廢物越來越多。據估計,世界上每年的危險廢物產量為3.3億噸。由于危險廢物的嚴重污染和潛在的嚴重影響,工業發達國 家稱危險廢物為政治廢物。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非常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理場,因此危險廢物的處理成本較高。